授权代表
贵方发往欧盟的每一块电池,背后都有一个设立在欧盟境内的名称。
设立在欧盟之外的制造商可以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名人员,由其持有授权、保管文件并面对主管机关。我们为电池制造商承担这一角色,并在同一合作关系下登记电池护照:在欧洲为贵方电池负责的一方,正是掌握其数据的一方。
- 为何需要指定授权代表
- 设立在欧盟之外的制造商可以通过书面授权,指定一名在欧盟境内设立的人员代其履行欧盟电池法规项下的特定任务(Art 3(63))。授权自我们书面接受之时起生效(Art 40(1))。自此,任何成员国的主管机关都有一个可以致函的地址,贵方也有一个可以随时联系的对象。
- 我们为贵方承担的事项
- 在每块电池投放市场后的 10 年内,为各国主管机关保管欧盟符合性声明、技术文件、验证报告、批准决定和审核报告;应合理要求提供证明符合性的信息;配合主管机关采取消除风险的一切措施;并在电池存在风险时通知市场监督机关(Art 40(3) 和 (4))。贵方会先从我们这里获知情况,而不是先从主管机关那里。
- 我们在发货前核查的事项
- 当我们同时也是 Regulation (EU) 2019/1020 第4条所指的经济运营者时,我们会在某一型号投放市场前核实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已经具备,并在主管机关要求或电池存在风险时,将纠正措施跟进到底(Art 4(3))。
- 仍属于贵方的事项
- 设计、制造、标记与标签、技术文件、符合性评定、符合性声明以及尽职调查,不得授权给授权代表(Art 38;Art 40(2))。制造商仍是贵方。我们负责让欧盟看到贵方已经履行了这些义务。
- 产品上的名称
- 贵方名称作为制造商保留在电池上(Art 38(7))。我方名称标注在电池、其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Reg 2019/1020 Art 4(4))。我们不将电池投放市场,不取得其所有权,也不以品牌身份出现。
- 我们与贵方共同承担的责任
- 对于自 2026 年 12 月 9 日起投放市场的产品,欧盟境外制造商的授权代表须与制造商及任何进口商就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不受合同限制,期限为投放市场后 10 年,潜在人身伤害为 25 年(Directive (EU) 2024/2853 Arts 8、12、15 和 17)。这正是下文所述授权书提出各项要求的原因。
- 授权文件的内容
- 第40(3)条的任务与第40(2)条的排除事项;所涵盖的型号;贵方提供文件、保持更新并就任何市场发生的任何事故、投诉、测试不合格或召回向我方通报的义务;由担保以及将我方列为被保险人的贵方产品责任保险支持的赔偿承诺;终止权;以及授权期间投放市场的电池所持续产生的义务。
- 同一合作关系,两项授权
- 依据第77(4)条登记并维护电池护照,是独立于第40条授权之外的另一项书面授权。两项授权我们都持有。主管机关索取的文件与海关人员扫描的护照,由此由同一方基于同一套记录维护,并始终保持一致。
- 界定范围所需的信息
- 针对拟投放欧盟市场的每一型号:类型、容量与化学体系;预计每年在欧盟的数量;目的地成员国及其占比;以及产品以何方品牌出现。
- 由谁持有授权
- 一家在爱尔兰设立的实体,目前正在设立中。其法定名称与注册地址将载入授权文件本身。